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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来源: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阅读量:2086 时间:2018-08-13

根据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安排,市社保中心、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已向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寄发《关于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需征收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可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详细申报事项可登录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hdpf.org.cn/shscjrjyfwzx/cn/)了解。对于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年9月,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将统一寄发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在9月按照单位约定的缴费方式划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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