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新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7月1日起开展全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同时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一、缴存基数调整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3.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本次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三、咨询服务平台
“云服务”平台(网址:http://szgjj.yunxuetang.cn)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本次年度调整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有关文件发布、资料下载、业务咨询解答均通过该平台进行。单位登录账号:各单位公积金代码,初始密码:00000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