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绍兴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现就确定2016年度越城区(高新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 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55157元的,2016年月缴费基数按12929元确定;低于310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586元确定。
2. 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620元、775元、1551元、2327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5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55157元的,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929元确定;低于51719元的,月缴费基数按 4310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 2015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55157元的,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929元确定;低于51719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310元确定。
2. 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15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55157元的,2016年缴费基数按12929元确定;低于952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936元确定。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