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需全赔
案件回顾:
2015年,张某在乐山某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工资为24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此后,张某在上班时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某公司一直未进行赔偿,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市中区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张某为工伤十级伤残,该公司未给张某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市中区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张某工伤等级十级待遇赔偿款共计6万余元。
案件点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眼前利益,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情形,劳动者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