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赔偿遇上商保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相关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时,以“补差”模式将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款自工伤保险待遇中核减。这种“补差”模式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周某为某公司职工。去年,周某受单位派遣外出工作。出差期间周某因第三人过失,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予以认定因工死亡”,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周某家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等项目共计12万余元。(该金额核减了周某家属因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时,部分相同名义和性质的保险理赔款30余万元)。周某家属认为,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个独立险种,赔偿时应该互不影响。因多次协商无果,周某家属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不尽相同。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责令其重新核定周某家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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