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让单位“吃了亏”?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223 时间:2022-07-31

  认为自己还年轻,就业也是临时的,就不愿意让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宁愿多给点现金补贴。谁知,这样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也让单位“吃了亏”。近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一起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最后用人单位也承担责任的案件。


  案件概要


  现年23岁的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去年底就职于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他考虑到只是临时就业,且自己较为年轻,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辞。在公司向其说明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后,张先生出具证明,声明系个人原因放弃社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单位将社保费折成补贴支付。


  2014年12月25日,张先生下班回居住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其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张先生伤情康复后,今年3月17日来到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近日,张先生来到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本案中,张先生给公司以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张先生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应该承担因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综上,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所有仲裁请求。


  五险一金计算器、全国300多个城市社保基数查询请点击:http://www.shebao100.cn 或关注我们的微信:社保100,同样也能查哦。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全国中小微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立即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