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让单位“吃了亏”?
认为自己还年轻,就业也是临时的,就不愿意让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宁愿多给点现金补贴。谁知,这样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也让单位“吃了亏”。近日,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一起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最后用人单位也承担责任的案件。
案件概要
现年23岁的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去年底就职于一家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他考虑到只是临时就业,且自己较为年轻,当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材料时,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辞。在公司向其说明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后,张先生出具证明,声明系个人原因放弃社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单位将社保费折成补贴支付。
2014年12月25日,张先生下班回居住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其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张先生伤情康复后,今年3月17日来到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近日,张先生来到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本案中,张先生给公司以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张先生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应该承担因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综上,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所有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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